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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高额无忧 I II 型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超过约定起付以上部分*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额超过约定起付线(见 7.6)以上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住院治疗;
    (2) 被保险人因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起付线、给付比例、特定疾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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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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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保障利益

泰康高额无忧 I II 型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医疗保险金 超过约定起付以上部分*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发生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额超过约定起付线(见 7.6)以上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向该被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住院治疗;
(2) 被保险人因约定的特定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
起付线、给付比例、特定疾病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终止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 30 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医疗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不符合前述约定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完全自费医疗费用和部分自费医疗费用中属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医疗费用范围,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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