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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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保障利益
中宏团体医疗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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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保险金额+利息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Ⅰ”)或”轻度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二)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款保险责任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意外残疾利益给付)*2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则本公司在赔付上述两项利益给付金额的前提下,再额外赔付等额的上述利益给付。 航空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航空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包机。 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