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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2007)

共8项保障

  • Product_7 紧急医疗运送和转移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居住国境内或其在境外旅行时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们授权的环球保险服务机构的医生的建议需要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移的: 
    1、 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离事发地最近的最合适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可能处于事发地以外的国家,并支付所有被保险人必需的医疗运送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住院的,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治疗设施更好或更合乎专业水准的医院。 
    2、 如果救援机构的医生从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考虑决定要安排其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到保险单承保地区以外的国家,则我们将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该国家发生的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同意的所有的必需的治疗费用
    3、 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应当是能够在当地可以有效使用的恰当的方式,如果是空运,我们将采用通常的飞机航班或租赁飞机,或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认为在医疗上是必需的,也可租赁专门的救护飞机进行运送。如果被保险人旅行时是乘坐飞机的,则其航空医疗运送乘坐飞机的标准与被保险人旅行最初的机票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如果被保险人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航空医疗运送的标准与飞机的经济舱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 
    4、 在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在治疗上是必要的并同意的前提下,我们会安排一位医疗陪护人员陪同运送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5、 我们将会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一起的一名亲属或朋友陪同医疗运送,并支付其在医疗运送中发生的合理的旅行费用。此外,我们将支付该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就近住宿费用,但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最长不超过 10 天。 
    6、 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运,以及其他治疗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起的3天内,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与其原始旅行机票同等级的飞机航班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或离居住地最近的适合的医院),如果被保险人最初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其返回时可安排乘坐火车的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或二等舱。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
    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将安排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途中的陪同亲友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并支付合理的返回费用。 
  • Product_7 医疗及住院费用 实际治疗费用 [详细条款]
    A – 当地救护车服务
    我们将以最有效最合适的方式安排运送被保险人到最近最适合的医院,包括使用公路救护车、非公路救护车、火车、直升飞机或固定机翼的飞行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B – 住院医疗 
    我们将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建议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或日间护理,并承担救援机构医生认可的以下必要的医疗费用和服务: 
    1、 单人病房住宿费、膳食费、住院所使用的医疗器具、医生
    要求住院病人或日间护理所发生的治疗费和服务费用包括外科手术费和麻醉费、医生出诊费、会诊费、诊断、物理治疗费用及处方药。 
    2、 医疗需要的加护病房的膳宿费。 
    3、 未满 16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其必要的住宿及早餐费用。 
    4、 住院病人需要进行的手术的日间护理费用。 
    5、 在保险期间内,精神疾病、精神和心理紊乱的治疗仅限于住院治疗,且最高累计以 30 天为限。对于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非必要的住院天数或非合理的住院费用,我们有权仅支付到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为止。 
    6、 在被保险人出院后3个月内,我们将承担其为后续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以使被保险人的病情仍在治疗医生或专家的控制或监控之下,或该治疗是医生要求的且该治疗应是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疾病引起的治疗。 

  • Product_7 附加运送服务 [详细条款]
    若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如本条第一项责任中所述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被保险人已经如本条第二项责任中所述发生住院,我们将提供下列保险利益: 
    A – 看护无人照料的子女 
    1、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在家中无人照料,我们可安排该子女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到保险单约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或者安排被保险人指定人员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家中照看该子女,并支付所发生的载有该指定人员姓名的一次往返车票或飞机票。
    2、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随同旅行,我们将安排与其最初旅行同等级别的同样交通方式送其回家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其相关的必要的旅行费用。 
    3、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将承担该成年看护人员的旅行费用。若被保险人无法指定看护人员,则我们将安排合适的看护人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以上所涉及的民航飞机票,按照实际购买的经济舱票价支付旅行费用,如果购买的飞机票是其它类型的机票,我们按照可获得的最低价格的经济舱价格进行赔付。 
    B – 亲属或朋友探访
    若在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中被保险人无人陪同,且被保险人住院的医院离被保险人最近的居住地超过 400 公里(250 英里)以上,我们将: 
    1、 安排一名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方探望被保险人,并承担一次往返车票或机票。 
    2、 我们承担该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的必要住宿费用,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入住以 10 日为限。 
  • Product_7 紧急牙科治疗 实际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并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48 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的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 

  • Product_7 常规健康护理 实际费用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并对每一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最高累计支付到人民币16,000元: 
    A – 常规口腔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牙检及牙齿保健,包括洗牙。 
    2、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牙科治疗,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支付限人民币8,000元: 
    - X线检查、印模膏、石膏模、临时义齿; 
    - 合金或合成物的填充物; 
    - 龋病治疗包括牙体充填,嵌体/冠修复; 
    - 拔牙费用,包括阻生牙拔除; 
    - 新型烤瓷冠、烤瓷桥; 
    - 根管治疗; 
    - 抗感染治疗费用,包括口服抗生素、髓腔治疗等。
    3、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因牙周疾病的治疗(包括牙龈炎、牙周炎或其他牙龈疾病)累计支付限人民币2,000元。 
    B – 常规眼部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视力检查; 
    2、 眼科医生处方的眼镜或隐形眼镜 
    以上两项费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 2,400元为限。 
    C – 常规听力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听力检查; 
    2、 医生处方的助听器 
    以上两项费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 2,400元为限。 

  • Product_7 生育保险 正常分娩费用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在参加了本保险单后还有至少10个月的,我们将安排生育护理。但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不受此限。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舒适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正常分娩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 32,000 元。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菁英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以下各项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 64,000 元: 
    - 产前检查费用 
    - 正常分娩费用 
    - 产后检查费用 
    - 婴儿出生后7 天内的护理(包括包皮环切)及疫苗费用,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属于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该并发症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赔付时的最高限额以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 
    如果怀孕延续至下一保险年度,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疗费用的赔付限额为怀孕开始时所在保险年度的限额。 

  • Product_7 遗体遣送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临死前的意愿或最亲近的亲属的意愿给付下列保险利益之一: 
    A – 遗体遣送回国
    1、 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通过空运从事发地运至其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的葬礼所在地,所有必要的运送安排都将按照国际规则及惯例的要求进行,其中灵柩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2、 承担一名陪同运送被保险人遗体并参加葬礼人员的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的往返旅行费用。 
    B – 火葬 
    或者我们将选择安排并承担以下费用:
    1、 被保险人死亡地的火葬费用,最高限人民币2400元;
    2、 将灵柩运送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
    C – 就地安葬
    或者若被保险人在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死亡,我们可以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 Product_7 选择性特定医疗项目转送 [详细条款]
    经我们同意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状况,需要进行治疗计划安排的特定医疗项目,只要被保险人病情许可,并在下述条件下,我们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安排通过正常飞机航班(限经济舱)或包机(根据需要指派医护人员)运送被保险人到其在保险凭证规定范围内选择的国家治疗: 
    1、 在选择的国家有合适的医院,并同意接受被保险人。
    2、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转运不会造成被保险人额外增加的风险或病情的恶化。 
    3、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过正常航班或租用飞机进行运送是安全的。 
    4、 航空公司接受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搭乘飞机。 
    5、 适合的飞行应是在考虑了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在合适的时间内的合适的航班。 
    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在不会延误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时,我们才能同意转运至被保险人选择的国家。当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时,在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已可以适合旅行起的3天内,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返回居住地,并承担相关的旅行费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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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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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人寿
  • 投保年龄: 合约规定

保障利益

太平环球团体医疗保险(2007)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紧急医疗运送和转移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居住国境内或其在境外旅行时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我们授权的环球保险服务机构的医生的建议需要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移的: 
1、 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离事发地最近的最合适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可能处于事发地以外的国家,并支付所有被保险人必需的医疗运送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住院的,我们会安排将被保险人转送到治疗设施更好或更合乎专业水准的医院。 
2、 如果救援机构的医生从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考虑决定要安排其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到保险单承保地区以外的国家,则我们将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该国家发生的经救援机构的医生同意的所有的必需的治疗费用
3、 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应当是能够在当地可以有效使用的恰当的方式,如果是空运,我们将采用通常的飞机航班或租赁飞机,或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认为在医疗上是必需的,也可租赁专门的救护飞机进行运送。如果被保险人旅行时是乘坐飞机的,则其航空医疗运送乘坐飞机的标准与被保险人旅行最初的机票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如果被保险人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航空医疗运送的标准与飞机的经济舱标准一致(除非是医疗必需)。 
4、 在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在治疗上是必要的并同意的前提下,我们会安排一位医疗陪护人员陪同运送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5、 我们将会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在一起的一名亲属或朋友陪同医疗运送,并支付其在医疗运送中发生的合理的旅行费用。此外,我们将支付该陪同人员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就近住宿费用,但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最长不超过 10 天。 
6、 在对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及转运,以及其他治疗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起的3天内,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与其原始旅行机票同等级的飞机航班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或离居住地最近的适合的医院),如果被保险人最初旅行采用的是飞机以外的其他方式,则其返回时可安排乘坐火车的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或二等舱。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
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将安排在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途中的陪同亲友返回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地方,并支付合理的返回费用。 
医疗及住院费用 实际治疗费用 A – 当地救护车服务
我们将以最有效最合适的方式安排运送被保险人到最近最适合的医院,包括使用公路救护车、非公路救护车、火车、直升飞机或固定机翼的飞行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B – 住院医疗 
我们将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建议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住院治疗或日间护理,并承担救援机构医生认可的以下必要的医疗费用和服务: 
1、 单人病房住宿费、膳食费、住院所使用的医疗器具、医生
要求住院病人或日间护理所发生的治疗费和服务费用包括外科手术费和麻醉费、医生出诊费、会诊费、诊断、物理治疗费用及处方药。 
2、 医疗需要的加护病房的膳宿费。 
3、 未满 16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我们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并承担其必要的住宿及早餐费用。 
4、 住院病人需要进行的手术的日间护理费用。 
5、 在保险期间内,精神疾病、精神和心理紊乱的治疗仅限于住院治疗,且最高累计以 30 天为限。对于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非必要的住院天数或非合理的住院费用,我们有权仅支付到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常的、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为止。 
6、 在被保险人出院后3个月内,我们将承担其为后续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以使被保险人的病情仍在治疗医生或专家的控制或监控之下,或该治疗是医生要求的且该治疗应是保险事故直接导致的疾病引起的治疗。 

附加运送服务
若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如本条第一项责任中所述进行紧急医疗运送,或被保险人已经如本条第二项责任中所述发生住院,我们将提供下列保险利益: 
A – 看护无人照料的子女 
1、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在家中无人照料,我们可安排该子女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到保险单约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或者安排被保险人指定人员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家中照看该子女,并支付所发生的载有该指定人员姓名的一次往返车票或飞机票。
2、 若被保险人的一名或多名子女随同旅行,我们将安排与其最初旅行同等级别的同样交通方式送其回家或继续旅行至本保险单规定地区范围内的被保险人指定的目的地,并支付其相关的必要的旅行费用。 
3、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将承担该成年看护人员的旅行费用。若被保险人无法指定看护人员,则我们将安排合适的看护人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以上所涉及的民航飞机票,按照实际购买的经济舱票价支付旅行费用,如果购买的飞机票是其它类型的机票,我们按照可获得的最低价格的经济舱价格进行赔付。 
B – 亲属或朋友探访
若在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中被保险人无人陪同,且被保险人住院的医院离被保险人最近的居住地超过 400 公里(250 英里)以上,我们将: 
1、 安排一名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的经济舱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方探望被保险人,并承担一次往返车票或机票。 
2、 我们承担该被保险人指定的亲属或朋友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陪同的必要住宿费用,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800 元,累计入住以 10 日为限。 
紧急牙科治疗 实际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的口腔或牙齿损伤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并仅限于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48 小时内接受紧急治疗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的费用,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最高给付限额为人民币8,000 元。 

常规健康护理 实际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并对每一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最高累计支付到人民币16,000元: 
A – 常规口腔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牙检及牙齿保健,包括洗牙。 
2、 在保险期间内,下列牙科治疗,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支付限人民币8,000元: 
- X线检查、印模膏、石膏模、临时义齿; 
- 合金或合成物的填充物; 
- 龋病治疗包括牙体充填,嵌体/冠修复; 
- 拔牙费用,包括阻生牙拔除; 
- 新型烤瓷冠、烤瓷桥; 
- 根管治疗; 
- 抗感染治疗费用,包括口服抗生素、髓腔治疗等。
3、 在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因牙周疾病的治疗(包括牙龈炎、牙周炎或其他牙龈疾病)累计支付限人民币2,000元。 
B – 常规眼部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视力检查; 
2、 眼科医生处方的眼镜或隐形眼镜 
以上两项费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 2,400元为限。 
C – 常规听力护理 
我们将承担以下合理的,符合惯例的费用: 
1、 每年一次听力检查; 
2、 医生处方的助听器 
以上两项费用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支付以人民币 2,400元为限。 

生育保险 正常分娩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预产期在参加了本保险单后还有至少10个月的,我们将安排生育护理。但续保后的保险期间内怀孕的被保险人不受此限。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舒适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正常分娩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 32,000 元。 
若被保险人参加的是菁英型,我们将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次怀孕所发生的,经过我们的医生认定为合理的和符合惯例的以下各项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人民币 64,000 元: 
- 产前检查费用 
- 正常分娩费用 
- 产后检查费用 
- 婴儿出生后7 天内的护理(包括包皮环切)及疫苗费用,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流脑疫苗,乙脑疫苗。 
由于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并发症属于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该并发症引发的相关医疗费用赔付时的最高限额以本保险的第二项保险责任项下的责任限额为限。 
如果怀孕延续至下一保险年度,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疗费用的赔付限额为怀孕开始时所在保险年度的限额。 

遗体遣送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死亡,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临死前的意愿或最亲近的亲属的意愿给付下列保险利益之一: 
A – 遗体遣送回国
1、 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通过空运从事发地运至其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的葬礼所在地,所有必要的运送安排都将按照国际规则及惯例的要求进行,其中灵柩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2、 承担一名陪同运送被保险人遗体并参加葬礼人员的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的往返旅行费用。 
B – 火葬 
或者我们将选择安排并承担以下费用:
1、 被保险人死亡地的火葬费用,最高限人民币2400元;
2、 将灵柩运送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
C – 就地安葬
或者若被保险人在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以外的国家死亡,我们可以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并承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选择性特定医疗项目转送
经我们同意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状况,需要进行治疗计划安排的特定医疗项目,只要被保险人病情许可,并在下述条件下,我们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安排通过正常飞机航班(限经济舱)或包机(根据需要指派医护人员)运送被保险人到其在保险凭证规定范围内选择的国家治疗: 
1、 在选择的国家有合适的医院,并同意接受被保险人。
2、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转运不会造成被保险人额外增加的风险或病情的恶化。 
3、 救援机构医生认为通过正常航班或租用飞机进行运送是安全的。 
4、 航空公司接受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搭乘飞机。 
5、 适合的飞行应是在考虑了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在合适的时间内的合适的航班。 
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在不会延误紧急医疗运送或转运时,我们才能同意转运至被保险人选择的国家。当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时,在救援机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已可以适合旅行起的3天内,我们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列车头等舱或飞机经济舱返回居住地,并承担相关的旅行费用。若救援机构的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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