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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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年满16周岁至70周岁,配偶和出生满30天(含30天)至23周岁(含23周岁)的子女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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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援助热线电话 | 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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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 实际医疗费用 |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或床位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药品、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或是因紧急医疗情况且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的审核。 |
转院治疗及转运回国 | 紧急救援费用 | 1.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2.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则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后,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商业航班返回中国境内,救援机构将首先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
安排陪同住院 | 实际住宿费用 | 未满 15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附近的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
安排子女回国 | 被保险人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该未成年子女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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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安葬 | 紧急救援费用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商业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火葬费用以及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使用正常商业航班)。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
旅行援助 |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协助其补办,但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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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相关的帮助,本公司可以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关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支出的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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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门诊责任 | 实际门诊费用 | (1)若因被保险人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400 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经紧急门诊诊断后需继续住院治疗,且连续住院治疗超过36小时,则该次门急诊的全部费用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且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承担相关住院费用。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按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 (5)紧急牙科门诊 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400元(含人民币4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