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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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保障利益
国寿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 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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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给付比例 |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给付比例 |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特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给付比例 |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其他途径已经支付或补偿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普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普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