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高原特定疾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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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寿高原特定疾病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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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 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 | 被保险人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经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确认需要紧急救援后,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从疾病发生地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城市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救护车费用、民航班机费用或本公司指定救援机构提供的相应交通工具费用,以及到达该医院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及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紧急救援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三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紧急救援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救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植物人状态保险责任 | 植物人状态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六十日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持续植物人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植物人状态保险金额给付植物人状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罹患高原特定疾病,并因该疾病在三十日内导致身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成年人,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未成年人,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