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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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65周岁以下;连带保险人为被保险人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出生满30天到18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23周岁)以下
保障利益
中意全球保障团体医疗保险(钻石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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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在住院期间因接受治疗而发生的下列费用: 1)急救车费 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在住院所在地护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 2)医师费 指为确诊疾病或伤害所发生的外科医师、麻醉医师和内科医师以及专科医师的诊疗费、会诊费; 3)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4)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包括空调费、取暖费、卫生费、床位的每日费用。中国大陆公立医院为普通单人病房,除中国大陆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为普通双人病房; 5)重症监护病床费 指在重症监护病房内发生的费用; 6)膳食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食用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膳食,且由医院开具正式膳食费发票的膳食费用; 7)陪床费 指未满 12 周岁的连带被保险人住院时,其合法监护人(仅限一人)在同一病房内陪同住院而发生的加床费; 8)药品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 9)检查费用 指由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10)手术及麻醉费 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和护理费; 11) 购买或租借的辅助器材,包括拐杖,轮椅和助走器; 12) 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精神疾病是指国际疾病标准编码 ICD10 中所列明的编码为 F00 至 F99 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13)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既往症; 14)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从捐赠人机体移植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造血干细胞或骨髓到被保险人机体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检验费、各项维持治疗费,及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处理费用,不包括移植器官的形成费用或从捐赠人身体切除器官费用、器官运送及相关的管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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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 | 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或诊所接受门诊治疗而发生的且医疗必需的如下医疗费用: 1)医师费; 指为诊断疾病或伤害所必需的注册医师的诊疗费或医师费; 2)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为医治疾病或伤害而实际发生的各项治疗费; 3)药品费 指由医师开具处方的药品费; 4)门诊手术费 指进行门诊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5) 检查费 指由医师开具的为确诊疾病、伤害或手术所必须的检验、化验以及检查费用; 6)接种疫苗费 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健康需要,注射由医师处方开具的免疫疫苗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费用; 7) 精神疾病医疗费用 指国际疾病标准编码 ICD10 中所列明的编码为 F00 至 F99 疾病或根据《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CCDM-3)诊断的精神疾病; 8) 艾滋病及其并发症 指治疗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既往症; 9) 中医费用 包括注册中医医师诊疗费、由注册中医医师处方开具的中草药费用以及提供的针灸治疗、推拿等项目; 10) 家庭护理 指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在出院后即在其家庭中接受注册护士提供的护理,该项护理须由专科医师建议并提供由专科医师开具的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保障之日起 9 个月内发生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 个月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满 9 个月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指女性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或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 9 个月后的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 1. 孕产期检查费及怀孕相关的医疗费用; 2. 分娩时所产生的常规合理的医疗费用; 3. 流产或终止妊娠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 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 新生儿出生后且未出院前 14 天内发生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孕产期医疗费用。 |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 | 包括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治疗项目: 1. 紧急牙科治疗:指由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且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起 15 天内接受的紧急牙科诊治和原位牙修复,不包括原带有牙冠、充填物或有裂缝的牙齿以及常规牙科治疗和根管治疗; 2. 牙科诊疗:包括口腔检查、X-射线、化验和检验; 3. 预防性治疗: 包括根管治疗、氟治疗、洗牙(每保单年度不超过 2 次)、贡合金或复合填充物补牙、简单拔牙(不包括智齿拔出)。 |
复杂牙科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自参加本保障之日起 6 个月内发生复杂牙科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6 个月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满 6 个月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或在本公司连续参加本保障 6 个月后的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下列治疗: 1. 智齿拔出、人造牙齿(包括牙冠、嵌体、高嵌体),仅赔付单粒镶牙(所镶牙齿两边为原生牙齿),不包括植牙; 2. 小于十六周岁儿童的畸形矫正,包括模型烤制、牙齿模型、活动的矫正金属丝、定制辅助物; |
眼科护理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矫治屈光不正,包括眼科检查、近视镜片、远视镜片和镜框,须根据医院的屈光不正诊断证明且由医师处方。不包括隐形眼镜、太阳镜及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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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检查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 实际医疗费用 | 指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进行的每保单年度1次常规体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