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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保险责任(必选保险)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 180 天为限,超过 180 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结束时仍在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其自该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1 天之内的该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仍按上述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20%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支付限额的20%。 

  •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可选保险) [详细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治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赔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生育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详细条款]
    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1)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 公共保额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详细条款]
    投保人可就上述四项保险责任与本公司约定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限额。 对于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该项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公共保额适用保险责任的约定赔付公共保额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本项保险责任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投保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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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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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连带被保险人满足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在出生满 30 天到 18 周岁(若子女为全日制学生则可延长至 23 周岁)以下

保障利益

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保险责任(必选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或接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对于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 180 天为限,超过 180 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结束时仍在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其自该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 31 天之内的该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仍按上述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20%进行赔付,且该项支付累计不超过本项保险责任的最高支付限额的20%。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接受门诊、急诊治疗,对于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及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可选保险)
对于被保险人由以下原因导致的牙科门(急)诊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1)龋病、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牙髓治疗、拔牙、阻生齿治疗; (2)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等治疗; (3)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牙科治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赔付的上述医疗费用应属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对于已婚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的,且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的下列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方式进行赔付: (1)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和治疗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单年度,则该项保险责任的最高赔付限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单年度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公共保额保险责任(可选保险)
投保人可就上述四项保险责任与本公司约定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和公共保额限额。 对于公共保额适用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该项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公共保额适用保险责任的约定赔付公共保额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本项保险责任对所有被保险人累计最高赔付金额以约定的投保人公共保额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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