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C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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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C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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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费用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补偿-100元)*0.9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5.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 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或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含)后患疾病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其在住院期间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 5.4)社会医疗保险(见 5.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9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 80%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我们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天内(含)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医疗,我们累计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