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华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 30 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90 日。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为限。
  • Product_7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额*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 30 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90 日。
    被保险人在领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期间不能同时领取本条第 1 款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将不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生是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1 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之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 24 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住院天数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 30 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90 日。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为限。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额*重症监护室住院天数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每日重症监护室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的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次事故最多给付可达 30 日,全年累计最多给付可达 90 日。
被保险人在领取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期间不能同时领取本条第 1 款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将不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以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日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生是指具有合格资格的,在卫生部批准的二级以上的医院工作的专科医生,不包括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合伙人、配偶或亲属。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天数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满 24 小时为 1 天。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之病人而设立的设施,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 24 小时持续护理和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