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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留学生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共7项保障

  • 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运送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包括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留学目的地内居留期间和每次不超过 30 日的离开留学目的地但是在我们及救援机构可保区域内的短途旅行。其中,留学目的地以被保险人投保时取得的境外入学通知书上所载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所在城市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6)或突发急性病(见 7.7),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将被保险人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 转运回国 回程票费用 [详细条款]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其指定的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按照授权医生或救援机构的安排被转运回国,我们将不承担自转运决定做出日起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被保险人的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如被保险人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总额达到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这两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费用给付保证/ 结算 [详细条款]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 Product_7 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被保险人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3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30 日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
  • 直系亲属探访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住宿费用 [详细条款]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日(不含 5 日),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安排在境外当地住宿,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此名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和当地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应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直系亲属探访费用总额达到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遗体安排保险责任 实际的遗体处理费用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此发生的灵柩运送费用,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的灵柩费。
    骨灰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的,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将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的骨灰盒费用。
    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我们不承担安葬过程中任何仪式的相关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遗体运送回国、骨灰运送回国、就地安葬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 医疗费用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免赔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45 日内(含 45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8),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就被保险人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返回境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500 元免赔额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上述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累计受保日数最高为 30 日(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返回境内开始计算),对于境内受保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9)或公费医疗(见 7.10)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20000 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 16000 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内一次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 30 日,则第 31 日起及以后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含境内医疗费用和境外医疗费用)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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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12周岁至3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留学生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运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包括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留学目的地内居留期间和每次不超过 30 日的离开留学目的地但是在我们及救援机构可保区域内的短途旅行。其中,留学目的地以被保险人投保时取得的境外入学通知书上所载学校或教育机构的所在城市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6)或突发急性病(见 7.7),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将被保险人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转运回国 回程票费用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其指定的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按照授权医生或救援机构的安排被转运回国,我们将不承担自转运决定做出日起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被保险人的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如被保险人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转运回国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总额达到紧急医疗转运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这两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费用给付保证/ 结算
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相应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给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住院日额津贴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被保险人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每日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30 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 30 日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
直系亲属探访 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住宿费用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日(不含 5 日),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安排在境外当地住宿,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此名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和当地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应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从境内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直系亲属探访费用总额达到直系亲属探访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遗体安排保险责任 实际的遗体处理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亲属的要求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遗体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中国境内的,救援机构安排使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因此发生的灵柩运送费用,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的灵柩费。
骨灰运送回国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进行火化的,救援机构安排用正常航班或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中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将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该费用包括不超过人民币 6000 元的骨灰盒费用。
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家属选择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我们不承担安葬过程中任何仪式的相关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遗体运送回国、骨灰运送回国、就地安葬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遗体安排保险金额为限。
医疗费用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 45 日内(含 45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见 7.8),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就被保险人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返回境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必要治疗(不含牙科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的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和 500 元免赔额后,按照剩余部分承担医疗费用。
上述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累计受保日数最高为 30 日(自被保险人第一次返回境内开始计算),对于境内受保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9)或公费医疗(见 7.10)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20000 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在境内治疗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以人民币 16000 元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境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本限额时,本合同的境内医疗费用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境内一次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 30 日,则第 31 日起及以后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包含境内医疗费用和境外医疗费用)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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