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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见 7.2)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导致住院(见 7.3)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4)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0.6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7.5)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6)或公费医疗(见 7.7)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 7.8)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的 6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剩余部分:免赔额以上至 5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20%;
    2.剩余部分: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30%;
    3.剩余部分:10000 元以上至 15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40%;
    4.剩余部分:15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50%;
    5.剩余部分:20000 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60%。
    我们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 300 元,因疾病住院的免赔额为 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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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12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少儿住院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见 7.2)本附加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导致住院(见 7.3)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4)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0.6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7.5)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 7.6)或公费医疗(见 7.7)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 7.8)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的 60%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以公费医疗身份住院的,我们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包括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得到的补偿、从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得到的补偿)后,我们对剩余部分按如下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剩余部分:免赔额以上至 5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20%;
2.剩余部分: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30%;
3.剩余部分:10000 元以上至 15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40%;
4.剩余部分:15000 元以上至 20000 元部分,给付比例:50%;
5.剩余部分:20000 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60%。
我们规定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赔额为 300 元,因疾病住院的免赔额为 1000元。
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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