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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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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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住院(见 8.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8.6)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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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3 日)*住院日额津贴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7)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津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每次住院日数超过 15 日的,须在住院期间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对超过 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我们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日数给付以 15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满 1000 日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