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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住院(见 8.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8.6)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 Product_7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3 日)*住院日额津贴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7)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Product_7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津贴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每次住院日数超过 15 日的,须在住院期间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对超过 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我们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日数给付以 15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满 1000 日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暂无价格
  • 与主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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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日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附加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以外的原因住院(见 8.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 8.6)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3 日)*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见 8.7)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 日。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 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同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每次住院日数超过 15 日的,须在住院期间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我们对超过 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我们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日数给付以 15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以 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满 1000 日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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