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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e 畅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补偿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免赂额的部分为基础,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10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95%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赂额为人民币一百元,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赂偿,我们仅给付剩 余的部分。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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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e 畅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补偿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免赂额的部分为基础,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100%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身份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95%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免赂额为人民币一百元,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并以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为限。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赂偿,我们仅给付剩 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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