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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环球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基本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 [详细条款]
    2.4.1.1 紧急救援医疗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离事发地最近或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连续治疗时,我们将承担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上述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我们或救援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所支出的治疗费用,且符合我们约定的给付范围的规定。该项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以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限额为限。
    3.紧急转运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更合适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关运送费用。
    4.家长陪同住院或住宿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留宿。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附近的酒店,但累计入住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住宿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5.运送回国内常驻地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者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且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有必要,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时仍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其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医院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送回国内常驻地的责任终止。
    6.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或主治医生认为预计住院接受治疗 10 天以上(不含 10 天)或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安排其随行的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并将尽可能使用该名直系亲属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该名直系亲属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名直系亲属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若该名直系亲属无原始回程票,则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
    7.安排直系亲属探视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或主治医生认为预计住院接受治疗 10 天以上(不含 10 天)或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或最亲近的亲属指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探视,并承担该名直系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但累计住宿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住宿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住院,该直系亲属需自己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并且自行承担签证费用。
    对于以上第 1 项至第 7 项保险责任,如果单项保险责任存在保险金限额,则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单项责任保险金,以约定的该单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限额为限。
    以上第2.4.1.1条中的除第2项住院医疗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除住院医疗以外的其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1.2 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我们在当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灵柩转送费,其中灵柩费最高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可按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但费用以不超过转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为限。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骨灰盒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内常驻地的费用,但火化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可按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但费用以不超过转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为限。
    3.就地安葬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就地安葬费最高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 可选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 [详细条款]
    2.4.2.1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药费、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等),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紧急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免赔额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我们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我们或救援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门急诊治疗所支出的治疗费用,且符合我们约定的给付范围的规定。
    被保险人经紧急门急诊治疗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则该次门急诊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将由我们按照第 2.4.1.1 条中第 2 项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
    2.4.2.2 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免赔额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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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天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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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环球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基本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
2.4.1.1 紧急救援医疗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离事发地最近或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在任何情形下,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被保险人经当地急救机构送往最近医院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2.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连续治疗时,我们将承担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三十日内的上述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我们或救援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所支出的治疗费用,且符合我们约定的给付范围的规定。该项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以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限额为限。
3.紧急转运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救治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送至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更合适的医院接受治疗并承担相关运送费用。
4.家长陪同住院或住宿
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留宿。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家长入住医院附近的酒店,但累计入住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住宿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5.运送回国内常驻地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者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且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票,则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有必要,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果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时仍需住院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其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医院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转送被保险人至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送回国内常驻地的责任终止。
6.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或主治医生认为预计住院接受治疗 10 天以上(不含 10 天)或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安排其随行的一名直系亲属返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并将尽可能使用该名直系亲属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该名直系亲属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名直系亲属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若该名直系亲属无原始回程票,则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回程票费用将由其自行承担。
7.安排直系亲属探视
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或主治医生认为预计住院接受治疗 10 天以上(不含 10 天)或身故,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安排一名由被保险人或最亲近的亲属指定的直系亲属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至被保险人住院地探视,并承担该名直系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在被保险人住院地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用,但累计住宿天数以约定的天数为限,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住宿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含港、澳、台地区)住院,该直系亲属需自己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并且自行承担签证费用。
对于以上第 1 项至第 7 项保险责任,如果单项保险责任存在保险金限额,则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单项责任保险金,以约定的该单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限额为限。
以上第2.4.1.1条中的除第2项住院医疗以外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除住院医疗以外的其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1.2 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我们在当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交通方式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并承担合理的灵柩费和灵柩转送费,其中灵柩费最高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可按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但费用以不超过转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为限。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经济交通方式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骨灰盒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内常驻地的费用,但火化费以不超过被保险人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骨灰盒费用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我们可按被保险人家属的意愿,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但费用以不超过转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为限。
3.就地安葬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身故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但就地安葬费最高以约定的限额为限。
可选保险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免赔额
2.4.2.1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药费、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等),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紧急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免赔额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我们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限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我们或救援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门急诊治疗所支出的治疗费用,且符合我们约定的给付范围的规定。
被保险人经紧急门急诊治疗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则该次门急诊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将由我们按照第 2.4.1.1 条中第 2 项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
2.4.2.2 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为缓解疼痛而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经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实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导致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低于免赔额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累计承担的费用金额以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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