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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创富赢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补偿金 实际医疗费用-50元-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自每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五十元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以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两倍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两倍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我们拒保的范围,则自该变更发生之日起我们不负本项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暂无价格
  • 10年或65周岁两项的较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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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同方全球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海康附加「创富赢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补偿金 实际医疗费用-50元-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自每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五十元后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以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余额的两倍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主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两倍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 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我们拒保的范围,则自该变更发生之日起我们不负本项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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