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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共8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简称“授权医生”,下同)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住院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在当地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等)就医。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被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但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最长期限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45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所患的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以自转运回国之日起 30 日为限。对于前述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 Product_7 住院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简称“授权医生”,下同)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住院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在当地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等)就医。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被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但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最长期限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45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所患的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以自转运回国之日起 30 日为限。对于前述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 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门诊治疗的,救援机构尽可能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以下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牙科治疗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②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③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 X 光检查)、医疗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④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赔付额以人民币 2500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选)”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门诊治疗的,救援机构尽可能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以下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牙科治疗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②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③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 X 光检查)、医疗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④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赔付额以人民币 2500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选)”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牙科门诊(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进食过程中导致的牙齿或假牙的损坏不视为意外伤害事故),经授权医生确认为缓解疼痛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累计给付金额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牙科门诊(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进食过程中导致的牙齿或假牙的损坏不视为意外伤害事故),经授权医生确认为缓解疼痛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累计给付金额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 紧急救援 承担相应费用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所有费用总和以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
    (1)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
    (2)医疗运送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们将收回处理。被保险人没有返程票的,我们不承担此部分转运费用。
    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的方案、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方案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的安排。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医疗用品之费用。
    我们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我们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随行未成年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下同)无人照料,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我们处理。被保险人的子女没有返程票的,我们不承担此次转运的费用。必要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我们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4)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没有成年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名亲属一次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但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前述“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5)遗体安排(遗体/骨灰送返、当地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我们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们承担合理且必要的安葬费用,但不包含任何举行葬礼或仪式的费用、在当地购买或租赁墓地或骨灰保管地的费用等非直接安葬导致的费用,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遗体安排费用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6)陪护未成年人住院
    未成年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
    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 元为限,住宿天数以 5 日为限。
  • 旅行服务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若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可通过救援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旅行服务:
    (1)24 小时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 24 小时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但此电话咨询不应视为医生的诊断或治疗意见。
    (2)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在接到我们的授意后,将在保险责任和相应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4)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机构可安排通过电话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免费的、短时间的中英文医疗翻译服务。
    (5)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将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递送该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但是,救援机构不对使用的运输公司所花的时间负责,也不保证能获得该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6)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7)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8)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9)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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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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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天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利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简称“授权医生”,下同)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住院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在当地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等)就医。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被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但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最长期限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45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所患的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以自转运回国之日起 30 日为限。对于前述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住院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取的补偿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简称“授权医生”,下同)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住院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尽可能在当地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等)就医。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身体无法被移动,在原定旅行回程日前无法运送回国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此期间的境外医疗费用,直到被保险人能够被移动为止,但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赔偿责任最长期限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45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仍需住院接受治疗,对于因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所患的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最长以自转运回国之日起 30 日为限。对于前述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可以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负责赔偿剩余部分;若被保险人未从上述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按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以保险单所载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门诊治疗的,救援机构尽可能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以下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牙科治疗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②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③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 X 光检查)、医疗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④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赔付额以人民币 2500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选)”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门诊医疗(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门诊治疗的,救援机构尽可能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对于按主治医生要求需要在境外进行医学治疗、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上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以下医疗费用(但不包含牙科治疗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①住院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用;
②门诊治疗、医生诊断、处方费用;
③处方药品、检查检验(包括 X 光检查)、医疗护理、医疗用品(如绷带)等费用;
④肢体辅助设备(如拐杖、轮椅)的费用(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首次使用该设备),但每次保险事故此项费用的赔付额以人民币 2500元为限。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若选)”累计给付金额以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牙科门诊(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进食过程中导致的牙齿或假牙的损坏不视为意外伤害事故),经授权医生确认为缓解疼痛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累计给付金额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牙科门诊(可选责任) 实际医疗费用-800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进食过程中导致的牙齿或假牙的损坏不视为意外伤害事故),经授权医生确认为缓解疼痛必须接受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牙科门诊费用,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对于每次牙科门诊费用超过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给付“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牙科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初诊和复诊)累计给付金额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只有您选择了此项责任,我们方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紧急救援 承担相应费用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但所有费用总和以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
(1)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
(2)医疗运送和送返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因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我们将收回处理。被保险人没有返程票的,我们不承担此部分转运费用。
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的方案、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方案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的安排。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医疗用品之费用。
我们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我们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安排并支付未成年子女回国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随行未成年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下同)无人照料,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我们处理。被保险人的子女没有返程票的,我们不承担此次转运的费用。必要时,救援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我们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4)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没有成年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名亲属一次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但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前述“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诺该亲属获得需要的签证也不承担相应的费用。
(5)遗体安排(遗体/骨灰送返、当地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其中灵柩或骨灰盒费用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我们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我们承担合理且必要的安葬费用,但不包含任何举行葬礼或仪式的费用、在当地购买或租赁墓地或骨灰保管地的费用等非直接安葬导致的费用,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遗体安排费用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6)陪护未成年人住院
未成年人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
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的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 元为限,住宿天数以 5 日为限。
旅行服务
被保险人若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可通过救援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旅行服务:
(1)24 小时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 24 小时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授权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但此电话咨询不应视为医生的诊断或治疗意见。
(2)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我们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在接到我们的授意后,将在保险责任和相应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4)医疗翻译服务
救援机构可安排通过电话方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免费的、短时间的中英文医疗翻译服务。
(5)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将尽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递送该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但是,救援机构不对使用的运输公司所花的时间负责,也不保证能获得该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
(6)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文件传递费用、翻译费用等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7)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8)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9)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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