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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三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 Product_7 女性生育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 [详细条款]
    本公司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一)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二)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已婚者因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每一女性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Product_7 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高额起付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投保人在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金”后,可以投保“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可申请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对于其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住院医疗高额起付线”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应不高于其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赔付比例。
    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为投保单位所有被保险人共同使用,每一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该限额在投保时约定,投保单位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应保持一致。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投保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Product_7 特需医疗金 特需医疗金净额 [详细条款]
    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在“特需医疗金”中按约定的方式支付,投保人的特需医疗金给付以特需医疗金净额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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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三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女性生育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
本公司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一)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二)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已婚者因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每一女性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住院医疗高额起付线)*给付比例
投保人在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金”后,可以投保“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可申请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对于其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住院医疗高额起付线”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应不高于其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赔付比例。
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为投保单位所有被保险人共同使用,每一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该限额在投保时约定,投保单位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应保持一致。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投保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特需医疗金 特需医疗金净额
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在“特需医疗金”中按约定的方式支付,投保人的特需医疗金给付以特需医疗金净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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