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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50 元或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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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 50 元或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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