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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主合同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该项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该项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导致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附加合同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费用,本公司就超出“百年附加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导致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的, 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Product_7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下列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给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其中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妊娠产生的孕产期检查费用;
    2、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3、因分娩(包括剖宫产、自然分娩)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针对该次住院直至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生育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 Product_7 健康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 [详细条款]
    1、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健康检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体检机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 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保险金额、健康检查项目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2、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结果证明有疑似肿瘤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使用限额给付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怎人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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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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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保障利益

百年附加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主合同保额)*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实际支出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该项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该项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导致支出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其他附加合同保额)*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门(急)诊费用,本公司就超出“百年附加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导致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或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治疗的, 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发生下列符合当地社会生育保险给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对其中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范围和给付比例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1、妊娠产生的孕产期检查费用;
2、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3、因分娩(包括剖宫产、自然分娩)产生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4、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若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因分娩尚未出院,本公司针对该次住院直至出院时的累计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团体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生育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并以团体保险金额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健康医疗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 1、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健康检查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体检机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当团体累计给付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该 团体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团体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保险金额、健康检查项目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使用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2、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结果证明有疑似肿瘤物或肿瘤血液指标异常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健康检查医疗费用保险金使用限额给付肿瘤复检医疗费用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怎人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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