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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本合同每份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36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 9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即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按同一次住院计算。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门诊:实际门诊费用-80;住院:实际住院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
    以上二款保险责任均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款或二款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规定的限制。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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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附加如意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本合同每份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 360 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 9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即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按同一次住院计算。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门诊:实际门诊费用-80;住院:实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我们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 80 元人民币的部分,按 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 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
以上二款保险责任均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款或二款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我们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责任的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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