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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以上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治疗;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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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百年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百年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等待期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以上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本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治疗;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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