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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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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珠江人寿
  • 投保年龄: 随主险

保障利益

珠江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7.3)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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