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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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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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等待期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见7.6)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7)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或症状,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7.8)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7.9)的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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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见7.10)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见7.11),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见7.21)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保险期间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以住院发生日当年度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
补偿原则 |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 |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见7.22)、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