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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2版)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 –已获补偿)*0.9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 意外出院慰问金 保险金额*0.05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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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2012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 –已获补偿)*0.9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意外出院慰问金 保险金额*0.05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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