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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2012版)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已获补偿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见释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见释义)
    (2)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 意外出院慰问金 基本保险金额*0.05元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见释义)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见释义),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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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2012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已获补偿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治疗,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见释义)、社会医疗保险(见释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见释义)–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见释义)
(2) 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90%
意外出院慰问金 基本保险金额*0.05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入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住院(见释义)治疗的,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意外出院慰问金。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见释义),我们仅给付一次意外出院慰问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出院慰问金的给付以六次为限。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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