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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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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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免赔额 |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抢救的医疗机构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每次因意外伤害而在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我们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床位费,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实际支付的、合理的且在我们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 90%,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因短期(自离境之日起 30 日内)离境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给付。 四、我们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五、我们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床位费范围的规定以及对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应在订立合同前由我们向投保人书面明确告知,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