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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版)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100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下统称“补偿”)以及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因短期离境(自离境之日起 30 日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相应给付。
    四、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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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已获补偿-100元)*给付比例
一、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下统称“补偿”)以及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未能获得上述补偿,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是按照未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交纳保险费的,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以及 100 元免赔额后,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如因短期离境(自离境之日起 30 日内)在中国大陆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就医,上述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国大陆境内当时相同治疗的平均费用水平进行相应给付。
四、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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