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重症监护病房补贴医疗保险(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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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重症监护病房补贴医疗保险(2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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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患有疾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在重症监护病房内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和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