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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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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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补贴保险金 | 单日住院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 实际住院天数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患有疾病,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单次住院天数大于3日的,我们将按下列公式计算住院补贴保险金的金额: 住院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单日住院补贴金额 ×(实际住院天数-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或其引起的并发症,住院两次或以上者,若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日,均视作因同一原因住院。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住院,自因该原因首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因该原因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自该次入院之日开始,我们对该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若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仍未出院,我们将给付至该次住院结束为止,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日。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和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日。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