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长期医疗保险(2010)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长期医疗保险(2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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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90 天后遭受疾病,并需入住医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三天的,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四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发生意外伤害,并需入住医院治疗,经我们审核同意,从入住医院的第一天起,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每天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 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 45 天。 在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该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各保险单年度的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天。 |
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含第90天),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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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50%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确诊重大疾病时主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50 |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并因此在入住医院治疗期间初次接受重大疾病手术,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日额的50倍给付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2、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后,因意外伤害导致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 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的最高限额 | (一)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 1、 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2、 至该时刻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二)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重大疾病手术津贴保险金自保险单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刻的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不超过该时刻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主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若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上述(一)、(二)两项所述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