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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范围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执行。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后,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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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赔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的范围按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执行。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后,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该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本款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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