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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生育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附加险合同项下没有该 30 天的限制)怀孕分娩,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⒈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⒉ 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⒊ 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我们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投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且不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仅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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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法定婚龄以上至 65 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育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如果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且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续保,则续保附加险合同项下没有该 30 天的限制)怀孕分娩,我们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对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而发生的下列费用,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⒈ 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⒉ 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⒊ 已婚者由于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怀孕分娩,我们累计给付的女性生育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投保了社会医疗保险或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障、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且不享有公费医疗保障,我们仅对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从其他渠道(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对上述医疗费用获得补偿,则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经其他渠道补偿后的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上述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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