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责任) | (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至统筹基金封顶线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一) | (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二) | (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对统筹基金封顶线至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之间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
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三) | (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社保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因此发生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医疗费用,且发生的费用超过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给付限额的,对超过限额的自付部分,在扣除与您约定的免赔额后,我们按与您约定的给付比例,以与您约定的给付金额为限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自付部分的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保障计划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款各项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方法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