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日住院津贴金额*实际住院天数 | 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满 30 日后(若本附加合同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 30 日期限的限制)因疾病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该住院治疗,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限制条件:
⒈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津贴的计算天数以 90 日为限。
⒉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 30 日(含第 30 日)的,则该连续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 30 日(不含第 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⒊ 同一个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以 180 日(含第 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个被保险人应给付住院津贴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 180 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⒋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 30 日内(含第30 日)因疾病而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3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