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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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 一、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满 90 日后(若为续保合同,则不受该 90 日期限的限制)患疾病;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公式为:
住院津贴保险金=计算天数(即每次住院实际天数-3 天)×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我们为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大计算天数为 90 日;
2.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必须住院治疗多次的,若每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均未超过 30 日的,则该连续的多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住院。若相邻两次住院治疗中前一次的出院日期与后一次的入院日期间隔超过 30 日的,则视为两次住院。
3. 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多次住院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以180 日为限。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某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计算天数达到 180日,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4.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的,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住院治疗或因此疾病引起并发症,则即便该住院治疗或并发症延续至前述 90 日后,其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