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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80% [详细条款]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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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100)*80%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且实际支付符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医疗保险金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 100 元的免赔额后,按 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我们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限制条件:
1.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已经从工作单位、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及其他渠道获得补偿的,我们仅对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均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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