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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D 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见 7.3)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见7.4)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 7.5)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 3 天,故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 4 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6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8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前(不含7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4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25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 Product_7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0 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 周岁前(不含 7 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14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25 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90%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见 7.6)进行必要治柕,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乘以投保份数。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柕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枞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暂无价格
  • 随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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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英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18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中英人寿附加乐安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D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见 7.3)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住院天数(见7.4)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见 7.5)住院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住院天数-3)
因疾病住院的免赔期为 3 天,故我们从被保险人住院第 4 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 60 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本附加合同住院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80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周岁前(不含7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同一次住院累计给付以及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均不超过14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25天(含)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1.5×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如果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住院,且因病情需要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将按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份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投保份数×重症监护天数
本附加合同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30 天,但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 周岁前(不含 7 周岁生日当天)住院,则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 14 天。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外 25 天(含)内的重症监护室治疗,我们承担给付重症监护室保险金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限制。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90%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的医生(见 7.6)进行必要治柕,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累计给付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乘以投保份数。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医柕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枞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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