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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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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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医疗保险金 | 合理的医疗费用-100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 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实 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