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高额团体医疗保险(B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高额团体医疗保险(B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合理医疗费用-起付线金额)*90%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在保单年度内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9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