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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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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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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人保寿险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25周岁

保障利益

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给付,累计最高额度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或其父母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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