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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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44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附加女性生育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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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女性生育保险金 | (合理生育费用-1000)*80%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 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可以与本公司另行约定等待期,并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怀孕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 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下列合理生育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1000元免赔额之后乘以80%的给付比例给 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职工生育保险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 保时另行约定。 1)孕产期检查费(确诊怀孕日起至产后42 天);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所引起的并发症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5)其它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载明。 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件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 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 符合当地政府制订的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生育医疗标准的合理生育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它途径 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 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