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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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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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合理医疗费用-300)*80%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300 元免赔额之后乘以8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可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另行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责任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责任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 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责任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上述等待期条款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就其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每次扣除约定的单次就诊免赔额之后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共用保险金额。约定内容须在保险单或协议中载明。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之和达到其共用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和门诊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
公共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对于单个被保险人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医疗费用超出其对应保险金额的部分,本公司承担给付公共保险金的责任。 公共保险责任的责任范围、整体保险金额、公共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及单个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金可使用限额可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约定内容须在保险单或协议中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使用公共保险金,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金可使用限额为限,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保险金使用限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团体内的被保险人累计支付的公共保险金达到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公共保险责任的整体保险金额时,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公共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