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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共9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日限额、年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费,不包括观察病房和家庭病床。
    2.膳食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3.护理费
    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5.治疗费
    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6.药品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7.非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8.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接受肾脏、肝脏、心脏、肺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 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10.加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1.救护车费用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 Product_7 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通过 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日额补贴,且给付日数以不超过该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事故,已申请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不能再申请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若受益人在获得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 Product_7 门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检查检验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2.治疗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3.门诊手术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4.药品费
    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5.物理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物理治疗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6.意外牙科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
    7.救护车费用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Product_7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到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的,本公司就其门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后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Product_7 女性生育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1.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护理费及免疫费;
    新生婴儿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2.产前检查、自然分娩、医学必要的手术分娩、流产及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费用;
    每一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女性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3.每次妊娠期内两次B超检查费,对于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亦包括两次以上的B超检查费,但须医生提供该项检查的医学必要性证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孕产期检查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牙科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基本牙科治疗以及重大牙科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 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本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诊医疗保险金约定的限额内,按境外紧急医疗的赔付比例给付对应的境外紧急医疗住院或门诊保险金:
    1.高热(成人摄氏38.5度、小儿摄氏39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
    4.昏迷;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11.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触电、溺水);
    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 急性外伤; 
    13.各种有毒动物或昆虫咬伤或者急性过敏性疾病;
    14.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或眼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
    15.其它给予危、急、重病者的紧急治疗。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境外紧急医疗治疗的,累计给付境外紧急医疗住院费用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为限,累计给付境外紧急医疗门诊费用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为限。
    对于上述一至七项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上述一至七项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约定特定医院给付比例后给付保险金。对于上述第一项责任和第三至第七项责任,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 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相关治疗费用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并承担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监护人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人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地区)或居住国。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后,本公司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陪同住院、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预防保健 体检费用 [详细条款]
    1.健康体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口腔保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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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每日限额、年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1.床位费
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费,不包括观察病房和家庭病床。
2.膳食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用品。
3.护理费
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检查检验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5.治疗费
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6.药品费
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7.非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非器官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8.器官移植手术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接受肾脏、肝脏、心脏、肺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9.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
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 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10.加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1.救护车费用
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日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而发生的本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被保险人已通过 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及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日额给付住院日额补贴,且给付日数以不超过该项最高给付日数为限。 
每一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保险事故,已申请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不能再申请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若受益人在获得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将在应给付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后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门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检查检验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查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等。
2.治疗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放射疗法费、化学疗法费、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3.门诊手术费
指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外科医生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4.药品费
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
5.物理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进行物理治疗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6.意外牙科治疗费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
7.救护车费用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门诊急诊治疗,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各项费用累计给付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到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的,本公司就其门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后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女性生育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女性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1.新生婴儿出生后14日内护理费及免疫费;
新生婴儿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2.产前检查、自然分娩、医学必要的手术分娩、流产及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费用;
每一保单年度因流产给付的女性生育保险金仅限一次。
3.每次妊娠期内两次B超检查费,对于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亦包括两次以上的B超检查费,但须医生提供该项检查的医学必要性证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孕产期检查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牙科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基本牙科治疗以及重大牙科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牙科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给付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的,本公司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对应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或门诊医疗保险金约定的限额内,按境外紧急医疗的赔付比例给付对应的境外紧急医疗住院或门诊保险金:
1.高热(成人摄氏38.5度、小儿摄氏39度以上);
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
3.各种原因的休克;
4.昏迷;
5.癫痫发作;
6.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7.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歇、严重心律失常;
8.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
11.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触电、溺水);
12.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 急性外伤; 
13.各种有毒动物或昆虫咬伤或者急性过敏性疾病;
14.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或眼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
15.其它给予危、急、重病者的紧急治疗。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接受境外紧急医疗治疗的,累计给付境外紧急医疗住院费用以不超过住院医疗保险金为限,累计给付境外紧急医疗门诊费用以不超过门诊医疗保险金为限。
对于上述一至七项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上述一至七项责任,如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特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约定特定医院给付比例后给付保险金。对于上述第一项责任和第三至第七项责任,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本公司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相关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到在合理路程范围内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的医院或离目的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陪同住院
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无亲属陪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并承担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监护人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监护人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陪同住院人员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转送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所在国(地区)或居住国。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后,本公司对其该项保险责任结束。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居住国;必要时,将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陪同住院、转送回国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的各项费用总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承担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服务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预防保健 体检费用 1.健康体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体检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口腔保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指定项目进行一次口腔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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