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幸福相伴医疗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8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幸福相伴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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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项责任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次因意外伤害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每次因疾病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住院给付的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最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