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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住院日额*天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癌症住院日额*给付日数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癌症住院,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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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8-6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 住院日额*天数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365日,达到365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 癌症住院日额*给付日数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经医院确诊为癌症且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1日起按日给付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癌症住院,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达到180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癌症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前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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