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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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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进行治疗,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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