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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4)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5)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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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全部原因所致的伤害,经医院诊断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及本附加险合同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它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4)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5)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投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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