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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1)门急诊费用按日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日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最高给付限额。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免赔额、给付比例、日最高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2)门急诊费用按保单年度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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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团体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1)门急诊费用按日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日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日最高给付限额。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日免赔额、给付比例、日最高给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2)门急诊费用按保单年度核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因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以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单年度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赔偿”是指: 
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②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③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④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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