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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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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续保者自续保之日起)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是指:
(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其他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3)公费医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已支付的部分;
(4)从其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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